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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5-11 浏览:0
导读:  被告庭上辩解:这只是一场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把伤者扔在了机耕道上,当120赶到现场时伤者已不治身亡。新津法院以肇事司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肇事司机认为,他曾多次试探伤者的

  被告庭上辩解:这只是一场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把伤者扔在了机耕道上,当120赶到现场时伤者已不治身亡。新津法院以肇事司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肇事司机认为,他曾多次试探伤者的口鼻,发现其已没有了呼吸,证明伤者已经死亡,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只是交通肇事,遂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成都中院以无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无权认定受害者是否死亡,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交通肇事抛弃受害者

  去年7月1日晚上9时许,万长江驾车从邛峡往新津方向行驶,车上还有他的朋友熊女士。当车开到迎仙桥加油站附近时,万长江撞上了一辆正在行驶的绿色电瓶车,骑车人小李被撞倒在地。

  万长江刹车后下车查看躺在路边绿化带里的小李,并迅速把小李抱上车平放在车内后排座位上,同时让熊女士帮忙打120,自己则开车往附近医院赶,但熊女士连续打了几次120都没有打通。大约开了2公里后,万长江突然自言自语地说:人肯定死了。然后,他突然左转将车开进一条机耕道,不顾熊女士的劝阻,将小李抱下车放在路边的草堆里,还用麦草将其掩藏起来。

  然而,车子的发动机此时却出了问题,万长江只好把车牌卸下丢弃在附近一玉米地里,弃车逃离现场,而熊女士则继续拨打120。晚上11时许,当120来到现场时,小李已经被先赶到的民警从草堆里找到,医生检查后当场宣布其已经死亡。当晚,万长江就到公安机关自首。

  庭审争议

  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

  随后,新津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万长江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检方以万长江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只是一起交通事故,咋个成了‘故意杀人’”近日,新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万长江很不解,在车祸现场,他曾先后两次对小李是否死亡进行了确认,“我摸了他的口鼻气息,还有颈部动脉情况。”发现小李没有任何动静后,万长江确定其已经死亡,才转而将车开向机耕道。万长江强调,小李的死因是颅骨损伤,完全符合被交通工具撞击的特征,“这肯定不算故意杀人!”

  新津法院认为,万长江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小李带离事故现场,弃于一草堆中,并将其掩盖隐藏,使小李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此,新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长江有期徒刑12年。万长江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穴

  普通人无权认定受害者是否死亡

  万长江犯故意杀人罪,依据是什么呢昨日,成都晚报记者采访了承办此案的新津法院法官。

  “万长江作为一个普通人,没有医学专业知识,且没有其他证据认定小李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当场死亡,因此无权对小李是否已经死亡做出认定。”法官称,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万长江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小李死亡的后果,但仍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这一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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