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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5-14 浏览:0
导读: 【实施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一、作品含义 作品含义增加为13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含义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作品; 4.戏剧作品;5.曲艺作品;6.舞蹈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8.美术作品;9.建筑

【实施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一、作品含义

作品含义增加为13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含义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作品; 4.戏剧作品;5.曲艺作品;6.舞蹈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8.美术作品;9.建筑作品;10.摄影作品;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12.图形作品;13.模型作品。

二、著作权产生日期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同时规定,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三、作者死亡相关权益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四、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注意事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五、订立专用使用许可合同采用形式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六、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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