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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行有望获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资格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5-15 浏览:0
导读: 在中国银行[3.63 3.42%]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拟建立市场化承销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制定相关评价标准。交易商协会有关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这意味着外资银行有望获得企业债券承销资格,交易商协会将尽快拟

在中国银行[3.63 3.42%]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拟建立市场化承销业务进入和退出机制、制定相关评价标准。交易商协会有关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这意味着外资银行有望获得企业债券承销资格,交易商协会将尽快拟定市场化评价体系,并与有关监管部门沟通,推动其实质进展。

在此之前,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仅可在银行间市场投资国债、央票、金融债、短融券、中期票据及某些衍生金融产品,但不能从事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应中美第三次战略经济合作对话的承诺,银监会已经于2008年底批准外资银行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此后,交易商协会一直在研究相关制度的建设。

上述机制将体现由市场成员自己制定标准、自主管理相关业务的行业自律原则。相关承销业务管理机制基本内容包括:在协会实行会员分类管理框架下,由各类金融机构分别组织工作小组对从事承销业务应具备的条件进行研究,确定符合市场发展需要的评价标准,并提交交易商协会,由交易商协会代表市场成员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

上述市场评价标准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从事承销业务自身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最低进入条件,如资本实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专业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等;二是公开透明的市场机构评价制度,即由相关市场成员对机构前期市场行为进行评价。根据两个方面的评价结果综合考量,决定承销业务进入机构名单。

自2005年央行推出短融券之后,具有承销业务资格的主要是中资金融机构和部分创新性试点券商,而主承销业务资格一直被中资商业银行垄断,券商类机构只有中信证券[20.26 3.42%]和中金公司具有联合主承销资格。此后央行一直没有进一步放开承销业务的准入。随着2007年中国金融业面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希望承销企业债的呼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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