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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达不到伤残级别能向肇事者提出哪些经济赔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6-14 浏览:0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有七种类型: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5、航空器对地、水上第三人损害赔偿;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7、工伤事故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有七种类型: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5、航空器对地、水上第三人损害赔偿;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法律咨询:如果达不到伤残级别能向肇事者提出哪些经济赔偿

我本人今年40岁,2009年5月经扬州苏北医院检查确诊患有鼻咽癌,经放化疗后有所好转。于2009年8月出院,在家进行中药辅助治疗,我的家属今年38岁,在2011年3月被他人撞击,造成她4根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左侧桡骨骨折,血气胸。经扬州苏北医院治疗,于4月出院。根据出院医嘱,肇事者已赔偿她4个月误工费、治疗费等费用。我本人在2011年7月经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同意病退。女儿今年16岁,正在上学。请问,我的家属经过司法鉴定达到伤残级别,我本人能否向肇事者提出赔偿本人的精神损失费、抚养费,以及女儿的抚养费、教育费,如果我家属达不到伤残级别,我能向肇事者提出哪些经济赔偿

律师回答:

须结合当地一些标准核算,建议找当地律师帮忙核算一下

相关法律知识: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哈尔滨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E-mail: gmfhrb@sohu.com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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