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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蓉与如皋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强制拆迁批准书上诉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07 浏览:0
导读: 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苏行终字第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蓉,女,193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如城镇健康西村102栋105室。委托代理人徐辉亚,男,1933年8月7日生,系董蓉之夫,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

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苏行终字第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蓉,女,193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如城镇健康西村102栋105室。

委托代理人徐辉亚,男,1933年8月7日生,系董蓉之夫,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亮,江苏金皋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为如皋市如城镇。

法定代表人周铁林,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詹文天,如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范钦慧,如皋市城市房屋管理办公室干部。

上诉人董蓉因其与如皋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强制拆迁批准书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行初字第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蓉的委托代理人徐辉亚,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詹文天、范钦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原告董蓉居住的如皋市如城镇普庆南路9号(原北大街9号)内的五间房屋和附属用房一小间系其父母所有。其父母共生有三女,即长女董芷、次女董蓉、三女董菡。现其父母及董菡已去世,徐益琳系董菡之女。2003年6月,原告董蓉居住的地块经如皋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由南通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开发建设商住楼,原告董蓉居住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原告董蓉等与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皋市建设局于2004年1月14日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对原告董蓉等拆迁补偿作了明确的裁决,同时裁决原告董蓉等在接到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将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拆迁人拆除。该裁决书于当日送达原告董蓉签收。原告董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如皋市建设局于2004年2月9日向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原告董蓉等的房屋批准强制拆迁。被告于2004年3月30日向如皋市建设局作出皋府法(2004)第6号行政强制拆迁批准书,责成如皋市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对被拆迁人董蓉、董芷、徐益琳进行强制拆迁。2004年4月1日,如皋市建设局向原告董蓉送达通知,限其在4月15日前自行搬迁并将房屋、附属设施交拆迁人拆除,逾期不履行义务,将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同时,将被告行政强制拆迁批准书送达原告董蓉,又张贴在原告董蓉家的门上。原告董蓉认为如皋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批准书侵犯了其私有财产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准书。同时还查明,原告董蓉不服如皋市建设局作出的房屋安置补偿裁决,于2004年2月12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4月16日,如皋市建设局在原告董蓉搬迁后,组织有关人员将原告董蓉居住的房屋拆除。4月21日,原告董蓉以有关问题经协商解决、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对如皋市建设局的起诉,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裁定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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