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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网络犯罪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28 浏览:0
导读: 【电子商务】惩治网络犯罪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在商务中广泛地应用而产生电子商务以来,其发展过程中一直被网络犯罪的阴影笼罩着,并出现了许多网络犯罪的案例,如2000年底的美国200余名富豪的

【电子商务】惩治网络犯罪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在商务中广泛地应用而产生电子商务以来,其发展过程中一直被网络犯罪的阴影笼罩着,并出现了许多网络犯罪的案例,如2000年底的美国200余名富豪的网上受骗案、国内的2003年的厦门3.27网上特大诈骗案等。这些犯罪行为使人们产生了恐惧网络人们不愿意或放弃运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商务活动。可以说:“网络犯罪”是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障碍之一,特别是网络经济犯罪对电子商务的打击是巨大的。因而,要采取有效策略惩罚和防治网络犯罪,减少或避免网络环境下的各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使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 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一种特殊环境下的新型犯罪行为,其概念、特点和分类,以及构成要件和定罪等内容都需要很好地研究和分析,只有正确认识和掌握网络犯罪的本质及内涵,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策略惩治网络犯罪行为,加快电子商务中安全障碍的解决。

1. 网络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网络犯罪的概念是伴随着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逐步发展形成的。从最初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到“计算机网络信息犯罪”再到“网络犯罪”共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指计算机单机犯罪或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犯罪,所侵害的多为单一权益,如财产、侵害、欺诈、侵犯个人隐私等;第二阶段计算机犯罪所侵害的权益延伸到许多领域,内涵在不断增大,并从犯罪与计算机的关系上来界定计算机网络犯罪,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犯罪的概念也逐渐被引入;第三阶段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互联网有关,犯罪表现为利用网络窃取各种秘密资料、销售毒品、传播色情、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犯罪”的概念被学者和专家们采用。虽然网络犯罪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但由于本文的网络是指狭义的互联网,因而“网络犯罪”也是狭义的,是Internet Crimes的意译。

目前,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研究方法、各国或地区的定义形式均有很多种。如真实界定、理论性界定等研究方法;日本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与网络相关的反社会行为;德国学者SIEBER认为,网络犯罪是指所有与电子资料有关的犯罪行为;台湾资策会科技中心专家蔡美智教授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利用网络人作为犯罪场所或以网络作为犯罪客体的犯罪行为;等等。而本文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互联网系统所实施的危害互联网系统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的一般特点包括:⑴犯罪对象的复杂性;⑵犯罪主体的低龄化和专业性;⑶犯罪的匿名性和隐蔽性;⑷跨国性;⑸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网络犯罪的分类会因划分角度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分类,本文仅引用李其双主编的《网络犯罪防控对策》一书中,从侵害客体角度的分类。其包括:⑴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⑵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⑶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⑷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⑸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构成犯罪的行为。

2. 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定罪

传统犯罪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这些要件既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要件的有机整体,又是相对独立形成要件的简单个体。虽然这四个要件也适应于网络犯罪,但由于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刑事犯罪,带有信息和智能等特性的一种新型犯罪,因而其构成的四个要件的界定就具有复杂化、具体化等特性,如出现了网络犯罪的特殊主体概念;网络犯罪的客体的具体化由2000年12月28日人大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网络犯罪的16种行为可知;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的区分认定是十分困难的;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需要解决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的确认问题。为此,在具体的定罪过程中,不仅要运用传统的定罪方法,又要充分结合互联网环境下的新特性、新特点,以利用网络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作为认定犯罪前提,并严格对照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正确把握网络犯罪的罪名及其概念,实施具体化定罪。如利用网络实施信用卡诈骗罪就有七个构成要件:⑴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⑵犯罪形式是直接故意;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资金的目的;⑷利用虚假手段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危害行为;⑸侵犯的客体直接是他人的信用卡资金;⑹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或法人;⑺数额必须较大。行为人只有完全符合这七个要件后,此罪才能成立。另外,要根据具体案情正确适用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该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主要构成要件并非单一的,它具有两个以上并列选择的条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选择适用,否则将引起诉讼歧义的罪名。同时,恰当处理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等竞合问题,以确定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等。

二 惩治网络犯罪的策略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丰富了我们的社会,成为可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因而也就出现了所谓的网络经济。但是,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犯罪分子会借助高智能、无现场、低风险及难防控等特性采取一切手段实施各种网络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主流,因为趋利是导致经济犯罪的主要根源。目前网络犯罪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已经严重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应用及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建设步伐。为此,要实施刑事政策立法策略和宣传教育策略等,惩治各种网络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震撼犯罪分子的各种犯罪欲望,避免过失网络犯罪,净化和完善互联网环境,推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 政策立法策略

首先,充分运用网络犯罪刑事政策惩治犯罪。网络犯罪刑事政策是指刑事政策主体基于预防网络犯罪、控制网络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我国网络犯罪刑事政策渊源主要包括党和政府的文件、司法机关的政策性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和正式讲话等。如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2000年3月3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快发展我国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基本方针是“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江泽民总书记的讲话对2001年网络政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加快网络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法律化步伐。刑事政策法律化是指国家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将刑事政策转化为法律。由于网络犯罪是高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而高科技具有发展快、更新快、技术新等特点,而法律具有相对比较稳定的特点,必然表现网络犯罪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因此,现阶段是通过加大刑事政策和执行的力度,作为立法的补充,利用刑事政策制定快,规制具有灵活性等优点刑事政策弥补立法滞后的不足。但是,从发展角度来看,更要重视政策法律化过程及效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转化步伐,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罚、以法惩治的效果。转化时还要清楚转化的条件,一般要求是具备如下四条之一:⑴成熟的刑事政策;⑵稳定的刑事政策;⑶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及保障人权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政策;⑷规范性的刑事政策可直接转化,而指导性刑事政策要间接转化。

第三,通过完善《刑法》的不适用内容惩治网络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是惩治犯罪分子的根本大法。但是,由于我国立法过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导致现行《刑法》在运用过程中的不适应性,出现了打击网络犯罪的薄弱现象。因而,完善《刑法》解决不适应性就显得十分重要。例如,扩大《刑法》285条和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涵盖面,凡以故意为目的的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构成犯罪,从而让犯罪者望而却步或受阻以遏制继续犯罪;并且,增加网络犯罪方面的罪名。因为现行的《刑法》对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网络犯罪,无论是犯罪的表述还是罪名的定义都存在许多不适用之处,如此,既不能准确打击犯罪,又无法体现《刑法》的法定主义,与实现惩罚、预防犯罪目标相距甚远。可增加网络金融罪、网络诈骗罪、网络恐怖罪、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罪名。

2. 宣传教育策略

在加快网络犯罪相关立法和完善现有法律步伐的同时,更要重视网络犯罪及其惩治宣传教育的紧迫性和有效性。通过实施宣传教育策略,可以避免一些过失网络犯罪行为,纠正网络行为的错误认识,并震慑网络犯罪分子遏制其犯罪行为。

首先,互联网是一个新兴的虚拟环境,对许多浏览者来说是一个很不熟悉的新世界。这种不熟悉可能导致浏览者的行为不规范、不正确,或者出现过失犯罪行为,因为这些浏览者并不清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以及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等。为此,就需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渠道,借助各种网络犯罪的相关案例,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浏览者真正懂得自己应该怎样做、以及哪此行为是合法的等。如网络中什么信息是共享或可发布的,什么信息是不能收集或窃取的。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过失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有些浏览者错误地认为,在虚拟环境下浏览者可以用不真实的姓名或代号来进行各种操作,因而在现实中有些不合法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可以做的或是不违法的,如数字化商品的网络盗版问题、利用网络制作和传播淫秽物品等。产生此观点的原因是这些浏览者不清楚或不了解网络犯罪主体的定义及其内涵,或者说,不知道任何违法行为均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承担法律责任的不是网络中的虚假名字或代号,而是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实中的行为人或管理者。解决此问题同样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的手段来完成,要让浏览者真正明白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是密切相关的有机体,而且“虚拟”与“虚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纠正对网络行为的错误认识。当浏览者清楚“在网络环境下自己的行为仍然是现实中人的行为”的时候,就会减少许多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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