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司法解释稿第二十一条: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时,除了考虑原告拥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被告获取、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外,还必须考虑被告是否采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项所列举的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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