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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0-19 浏览:0
导读: 虽说对于威士忌等烈性酒而言,外资处于独霸地位,但在国内市场,威士忌等烈性酒所占的比例还相对较小,其口味也不适于中国人。在华外资企业遭遇“李鬼”已不新鲜。上海“宝路”威士忌酒瓶包装模仿了荷兰“黑牌”威士

虽说对于威士忌等烈性酒而言,外资处于独霸地位,但在国内市场,威士忌等烈性酒所占的比例还相对较小,其口味也不适于中国人。在华外资企业遭遇“李鬼”已不新鲜。上海“宝路”威士忌酒瓶包装模仿了荷兰“黑牌”威士忌,“黑牌”威士忌所属的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起诉“宝路”威士忌生产销售商蓝樽酒业公司。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宝路”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荷兰“黑牌”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2006年,黛尔吉奥公司和帝亚吉欧公司发现,“宝路”威士忌在生产和销售方面,都使用了与“黑牌”威士忌酒相近似的包装装潢。2006年12月、2007年9月,蓝樽公司因生产、销售的2226箱“宝路”威士忌涉嫌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黑牌”威士忌近似的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黛尔吉奥公司和帝亚吉欧公司也在此之后,向二中院提起诉讼。

二中院在审理之后认为,“黑牌”威士忌酒的涉案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被告蓝樽公司在其生产的“宝路”威士忌酒上擅自使用两原告知名商品“黑牌”威士忌酒相近似的特有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紧急损失125万元。

国海证券研究院刘金沪研究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这次的外资公司起诉蓝樽公司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想进一步的扩大其在华的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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