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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何要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4倍左右?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12-16 浏览:0
导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是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经验提出的。从近几年各地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执行情况看,起付标准大多确定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15%左右,起付标准以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是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经验提出的。从近几年各地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执行情况看,起付标准大多确定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15%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一般都能承受,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基金也基本能够保证支付。从全国

情况看,以199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470元计算,5~15%的起付标准就是320~970元。考虑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确定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相当650元左右,是比较适宜的,也给予了各地一定的调整幅度。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是根据大额医疗费用人群分布情况测算确定的。1997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大致为2.6万元。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绝大多数患病职工的年医疗费用都在3万元以内,超过3万元的,只占就医人群的不到0.4%。所以,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解决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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