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2005年12月,临沂市民张某与当地一家企业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元。2006年10月12日,张某欲到另一家月薪1200元的企业工作,遂向原企业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原企业未作出答复。当月27日,张某便离开原企业到新企业上班去了。
张某的离开给原企业的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原企业要求张某回厂上班,但张某以已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不回厂。随后,该企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律师回答:
本案中,张某口头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在15日后即离开企业,这显然都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所以,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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