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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好与坏的咨询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4-13 浏览:0
导读: 无论是从取保候审的性质来看,还是从人们对其功用的传统认识来说,取保候审的首要功能都应当是它在诉讼程序中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适当的限制,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咨询:取保候审

无论是从取保候审的性质来看,还是从人们对其功用的传统认识来说,取保候审的首要功能都应当是它在诉讼程序中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适当的限制,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咨询:取保候审的好与坏的咨询

律师回答:

取保候审适用于较轻的刑事犯罪,即对犯罪人不予羁押,但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不缴纳则会羁押,限制人身自由。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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