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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合同原件以及签证、索赔证据原件怎样保管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08 浏览:0
导读: 由于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的开发、建设、转让等活动规定了特别的条件和具体的资质要求,因而协议折价方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适用。 法律咨询:施工单位合同原件以及签证、索赔证据原件怎样保管的咨询

由于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的开发、建设、转让等活动规定了特别的条件和具体的资质要求,因而协议折价方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适用。

法律咨询:施工单位合同原件以及签证、索赔证据原件怎样保管的咨询

律师回答:

1、证据就是现金,证据就是利润;

2、施工单位应尽量设立专门部门管理合同、签证及索赔证据,如无专门部门最少也要具有合同管理专员;

3、专门部门或合同专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参加合同和证据管理专项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4、重要的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录音和摄像应该备份留存,如特别重要的证据应公证保存;

5、所有原件最好有两份以上,原件应存放于保险柜等,严格控制使用,日常需要可使用复印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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