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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定额的具体结算方法的约定解释的咨询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8-29 浏览:0
导读: 工程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法律咨询:适用定额的具体结算方法的约定解释的咨询 合同中约定:结算套用北京市2001年关于定额的规定,括号内约定如何理解 律师回答:

工程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法律咨询:适用定额的具体结算方法的约定解释的咨询

合同中约定:结算套用北京市2001年关于定额的规定,括号内约定如何理解

律师回答:

这应当理解为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适用定额的具体结算方法作了特别约定,这种特别约定的内涵是只计直接费,不计间接费即管理费。而事实上工程合同中肯定会发生管理费,现合同约定表明承包人已放弃计取,这是民事权利的放弃。当事人放弃部分民事权利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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