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适用范围
现行《建筑法》及建筑行政管理法规、规章中均没有对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管理方式有限制性或特别的规定。因此,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没有限制性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容易被混淆为分包或转包,受到误解或否定。
内部承包和分包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内部承包不是专属于建筑法的概念,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有关合同法律规定。分包是建设工程领域特有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建筑法》和建筑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2、两者对资质的要求不同;
内部承包是有建筑施工企业在其资质管理范围内的经营管理行为,无涉资质问题。分包行为受到建筑法律的严格规制,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无资质将导致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
3、两者的价款性质不同;
内部承包中,承包人取得的是承包费,非工程价款。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得到的价款是工程价款。
4、两者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内部承包中,合同当事人仅限于建筑企业内部的分支机构、施工班组或内部职工。分包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总承包人仅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
5、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建筑法规未对内部承包作专门限制和规定,而对建设工程分包的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并明确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依据上述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能分包。
内部承包与转包的区别
转包行为在《建筑法》中有两种情形:一是总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行为;二是总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在2010年7月30日修订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一种情形:施工承包单位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不属于承包单位工作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内部承包协议被认定为转包的风险在于项目经理部和施工班组是否为一个单位,双方是否和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共同隶属于该用人单位。因此,合法、真实、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与转包有实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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