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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缺陷的对策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23 浏览:0
导读: 【侵权损害赔偿】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缺陷的对策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应以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为标准,也就是说,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贯彻全面赔偿原

【侵权损害赔偿】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缺陷的对策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应以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为标准,也就是说,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全而赔偿原则与民法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即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是一致的,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如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中就明确规定对知识产权被侵权者要有足够的赔偿。为了弥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立法上的缺陷,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问题,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订一套统一协调、明确具体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

随着高新技术经济的不断发展,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越来越高超隐蔽,专利权人很难发现,即使被发现诉诸法律后.由于侵权人隐瞒或少报侵权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额,致使法院一时难以查清事实,审判工作陷人僵局形成马拉松诉讼,以致无法及时公正合理地审结案件。倘若我国能有一套统一协调、明确具体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当审判机关无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时,即可依据法定的赔偿标准,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时间长短、规模大小以及社会影响等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笔者认为目前可以运用下列做法来解决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确认损害赔偿数额操作难问题:

第一,由法院聘请评估机构对被侵权专利进行评估,以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这种计算方法适用于专利权人未与他人签订任何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或者无法查清专利权人专利产品下降的销售量及侵权人侵权所获利润的情况。评估机构依据法院委托可对被侵权专利进行评估确定专利权的价值,法院根据被侵权专利单位时间的价值和侵权人生产销售侵权专利产品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在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的同时法院亦应考虑被侵权人为获得法律救济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以被侵权人诉讼数额确定侵权赔偿额。这种计算方法一般仅适用于侵权人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专利侵权,同时又拒不向法院提供侵权获利资料的情形。这是因为根据谁主张、准举证的原则,被侵权人已向法院提交被侵权的有关事实证据和赔偿损失的数额,已尽了举证责任,被侵权人无法获得和向法院提供侵权人的生产、销售等经营资料,因此,侵权人应提出反证,或由法院责成其提供相关资料,若侵权人不能向法院提供其未获利的证据或合理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依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不能举证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一些法院采用这种作法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而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以侵权人的生产规模来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这种方法计算也是在法院查明事实已确认侵权人构成专利侵权的基础上而运用的。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时,可通过调查,根据侵权人的生产规模大小、侵权的时间长短、原材料的消耗、生产工人的数量、每日的生产量或合同定量等综合分析测算其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按照被侵权人每件专利产品利润再结合被侵权人为获得法律救济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确定侵权人应予赔偿的数额。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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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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