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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过户引发官司 郑州房管局成被告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13 浏览:0
导读: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报道:周翔(化名)与刘晴(化名)2004年4月签订离婚协议,其中一项是:“房产归女方所有”,随后两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此后,刘晴拿着离婚协议书到房管局申请办理了房屋过户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报道:周翔(化名)与刘晴(化名)2004年4月签订离婚协议,其中一项是:“房产归女方所有”,随后两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此后,刘晴拿着离婚协议书到房管局申请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周翔认为,自己没有到场,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属程序违法。昨日,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房产过户一方没到场房管局成被告


昨日的法庭上,刘晴说,2004年和丈夫周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并拿到了离婚证。“我们在协议上说好那套一室一厅的房产归我,我自然要把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之后,刘晴从房管局领到了新的房产证。


然而对于房产问题,周翔却反悔了。他认为在他没到场的情况下,房管局办理过户,是程序违法。两点争议双方应当到场


法庭上,周翔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时,房管局可以直接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没有说离婚协议书”。


房管局认为:“过去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办的,虽然离婚协议和民事判决书是不一样,但是合法的民事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和判决书一样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性。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协议离婚办理过户需要双方到场。”


民政部门的“特殊印章”无效


房管局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已在民政部门备案,而且协议书下印有民政部门的“特殊印章”:“已在中原区依法办理离婚”,他们已核定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


但是原告认为,这份离婚协议书上没有民政部门的印章,只印有一排字体,这不能说明已在民政部门备案。


据了解,2003年底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虽然婚姻登记部门会颁发离婚证,但不再在离婚协议书上盖章。


官司引发的问题让房管局头痛


协议离婚房产过户是否要双方亲自来离婚协议上不再有民政部门公章能否具有法律依据昨日的法庭上,房管局的代理人也指出,协议离婚房产过户过去很顺利,通过这次官司让他们也感到了头痛的问题。代理律师准备将这一情况汇报给房管局相关领导,以决定是否要重新考虑协议离婚办理过户的程序。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 孙娟 实习生 王璇 )




【人民网-河南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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