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1日15时57分,在色拉路金桥饭店附近,拉姆带着孩子旺堆横过马路,突然一辆出租车冲了过来,不幸就在那一瞬间发生,小旺堆受伤进了医院。事后,当事人双方因赔偿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
据了解,当时拉姆带着小孩旺堆沿色拉路由西向东横过马路,而与此同时,吴月驾驶出租车沿色拉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金桥饭店路段时,与正在横过马路的拉姆相撞,致使旺堆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月及时将旺堆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共计590元。此后,又两次前往拉姆处看望旺堆。该起事故造成旺堆左足1—2趾骨折,在医院进行相应的检查治疗后,就回家进行休养。事后,经交通事故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吴月负主要责任,拉姆负次要责任,旺堆无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吴月在8月26日之前一次性向旺堆支付赔偿金共计2500元人民币;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