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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诉讼之价值和功能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5-03 浏览:0
导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群体诉讼之价值和功能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律师解答: 当今世界各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尽管在表现形式、法律技术甚至设计原理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但其价值和功能仍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

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一个(或若干个)诉讼解决具有共同争点的大量诉讼请求,以谋求权利实现的高效、低廉,是群体诉讼的一个重要价值和功能。显而易见,如果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在诉讼中直接实施诉讼行为,将大大提高诉讼成本。正如美国学者特里比尔科克(Trebilcock)所说:“消费者单独提起诉讼请求的做法,像市场上所有的汽车都应当由手工制作一样,是一种过时的观念。现在的规模经济要求对具有共同法律冤屈的消费者提供规模化的救济程序。”[2]对司法经济性和诉讼效率的追求使审判者倾向于将法律上和事实上相类似的诉讼合并成一个或多个诉讼,以避免和减少诉讼的重复和诉讼成本的浪费,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在这方面以德国为代表的团体诉讼和以美国为典型的集团诉讼效果最为突出,其通过一个诉讼就有可能解决与此相关的所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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