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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劳动仲裁认定:曲乐恒为工伤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5-05 浏览:0
导读: 沸沸扬扬四年,纷纷争争八载。1月19日,记者从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获悉,“曲乐恒工伤案”终于有了新说法,经市省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曲乐恒为工伤。 2000年4月26日,原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张玉宁驾车发生车祸

沸沸扬扬四年,纷纷争争八载。1月19日,记者从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获悉,“曲乐恒工伤案”终于有了新说法,经市省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曲乐恒为工伤。

2000年4月26日,原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张玉宁驾车发生车祸,致使曲乐恒受伤。后经有关鉴定,曲乐恒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事后,曲乐恒及其家人将张玉宁告上法庭,经过四年多漫长的法律诉讼,2004年11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玉宁向曲乐恒支付共计234万余元赔偿金。

至此,沸沸扬扬四年之久的“曲张案”终于尘埃落定。然而,关于曲乐恒意外受伤一事并未就此终结。2005年4月15日,曲乐恒在“曲张案”终结后,再次提出申请,要求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尽快审理其与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并委托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的张锦、汤洋两位律师代理此案。

据汤洋介绍,此后一段时间,曲乐恒工伤认定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曲乐恒的仲裁请求是否已过时效、曲乐恒是否为工伤、张玉宁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抵触等三大焦点,展开论辩。辽沈地区的一些法律专家在认真研究了《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后,倾向认定曲乐恒为工伤。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曲乐恒工伤案”后,对申请人曲乐恒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及调查,认定曲乐恒所述受伤经过及事实属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曲乐恒在返回俱乐部途中所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于2008年7月31日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

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7月31日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依法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此案进行了行政复议,在最终下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写道:经审查被申请人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材料,对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认为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那么,备受争议的曲乐恒外出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为何会被认定为工伤呢对此,张锦和汤洋律师的解释为:曲乐恒是在饮酒后归队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的,归队的实质是到单位去报到,目的相当于上班,因此可参考相关法规中“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可定为工伤”的规定,可比照工伤来处理,应认定为工伤。因此,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行政复议结论是正确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已就省市劳动部门作出的曲乐恒工伤认定事宜,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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