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与爱人赵小姐在办离婚的过程中,在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高先生认为,在他们结婚后,他曾拿出婚前的大部分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赵小姐从父母处继承下来的,经过6年多的共同生活,应属双方共同财产。但是,高先生的爱人认为虽然高先生确实出资装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有理由分给高先生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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