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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久治不愈突然自杀 死亡责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7-29 浏览:0
导读: 工伤后久治不愈,外来务工人员王某突然自杀,死亡责任该如何认定,家属和公司方各执一词。近日,通过舟山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这起疑难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2009年初,安徽籍外来务工人员王某进

工伤后久治不愈,外来务工人员王某突然自杀,死亡责任该如何认定,家属和公司方各执一词。近日,通过舟山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这起疑难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2009年初,安徽籍外来务工人员王某进入普陀某公司的果品制造部工作。当年12月10日上午,当王某骑自行车上班进入厂区时,被本单位的一辆大型客车撞倒受伤,经送至普陀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因伤势比较严重,后转至上海长征医院治疗。今年2月27日傍晚,就医回来的王某,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在老家上吊自杀。

得知王某死亡的消息后,其家属认为王某是因为工伤久治不愈而自杀,要求公司对她的死亡进行全额赔偿。公司方则认为王某在老家自杀是有其他原因,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僵持不下,今年6月,死者家属来到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该案非常特殊。 ”承办此案的杨平湖律师告诉记者,当事人在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在未做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就自杀身亡,导致案件面临着诸多法律层面的争议。“第一,如果按工伤赔偿方案处理,常规程序应先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然后依据相关等级认定书来确定赔偿数额。可现在当事人已死亡,无法确定等级,相关的赔偿事宜也无从谈起;第二,从交通事故赔偿的角度去处理,跟第一种情况类似,也因当事人死亡,无法确定其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进而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第三个争议是因无法确认其自杀身亡与工伤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此无法要求公司对当事人的死亡进行赔偿。 ”杨平湖说。

基于以上难点,案件处理一度搁浅。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司法调解人员多次上门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随后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召开疑难案件分析讨论会,最终确定了该案分两步走的解决方法。“第一步为诉讼,经过努力,市劳动部门认定当事人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为工伤,继而结合王某生前的病历资料,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给出了一份关于王某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参考意见,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据这份参考意见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杨平湖告诉记者,第二步则是继续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都能作出让步。

经过多次努力,死者生前工作的公司同意一次性拿出8万元作为补偿。在调解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当场支付了8万元补偿款,该起疑难纠纷案件最终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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