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调查,阮某是几年前带着妻女从新沂农村来锡打工的,一家三口在无锡有暂住证;由此可以证明,死者女儿确随父母居住生活在无锡市。依据相关规定,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标准统一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11978元为限。此案中这一标准的生活费一直要计算到阮某女儿年满18周岁。另外,因事发时阮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根据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书,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损失责任。而驾驶员徐某系职务行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赔偿金包括阮某女儿和阮某母亲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446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5000元。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万元,混凝土公司赔偿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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