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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和赔偿责任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8-17 浏览:0
导读: 【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和赔偿责任问题 已经生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和赔偿责任问题

已经生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国务院最近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例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了系统的规定。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国家为防备机动车运行造成损害的社会性救济措施,以避免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酿成重大社会问题,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对生命的尊重,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标志。

关于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在法院的民事审判中已不是争议的问题,就是将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或者依原告的申请追加为被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也是采纳这种意见。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报刊上发表的一些讨论文章来看,基本上也是这种观点。但是在刑事审判就出现了问题,保险公司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呢理由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

首先从保险的基础理论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关系人为因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遭受损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他人,他们虽然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是不特定的,机动车一方在投保前也未指定受益人,但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益一方就特定了,即为遭受损害的他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受益人当然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赔偿金。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法的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同时,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规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那么该条例实施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如何处理呢是属于商业保险或是强制保险因《保险法》第50条没有对保险类别作出限制规定,可以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为了受害人的利益而存在的。这些条文明确规定确认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

再次,什么是保险保险就是指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等给予保险金的行为。保险制度本身就是保险危险的存在、损失填补与多数人参加保险来避免和转移风险的混合体,形成互助共济关系。稍稍具有一点保险知识的人都知道,现代保险制度是一种集众人之财来补个别损失的商业活动。现在仍有不少保险公司在为车主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候,在保单上批注“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这是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规定的“霸王条款”,这是任意曲解法律的表现。

在交通事故数量不断攀升的背景下,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配套条例先后生效实施,保险公司再不主动理赔,就必然面临一场诉讼爆炸的趋势。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我们认为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来分析,还是从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上而言,保险公司应当是附带诉讼当事人的第三人或者是共同被告人,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发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受害人可以直接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得以受害人的过失为理由拒绝赔付责任保险金,即保险公司如以受害人的过失理由拒绝赔付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金是毫无道理的,是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相违背的。因此将保险公司列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有理论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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