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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股东能否通过决议免除自身清算责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2-28 浏览:0
导读: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是否可以通过决议免除自身清算责任是一个涉及公司法及股东权利义务边界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体系,股东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自行免除其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股东能否通过决议免除自身清算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受益者,在公司清算时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合理分配剩余财产等。这种责任是基于股东地位的法定责任,而非由股东自由处分的权利。

具体到能否通过股东会决议免除自身清算责任,《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会在公司重大事项上的决策权,但同时也规定了股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股东试图通过股东会决议逃避或免除其法定清算责任的行为,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清算责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转移?

清算责任通常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解散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组织和实施清算事务的责任。清算责任一般不能随意转移,因为这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职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清算责任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或者共同履行。

1. 清算组成员变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其成员。在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若原清算组成员因故无法履行清算义务,经合法程序,可以更换清算组成员,新的清算组成员将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转移”,而是清算责任主体的合法变更。

2. 委托专业机构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但委托并不能免除原有清算责任人对清算工作的法律责任,他们仍需对清算结果负责。尽管实际执行清算工作的主体发生变化,但原有的清算责任人在监督、指导和确保清算工作合法合规完成方面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 实践中,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算责任可否转移,但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通过合法程序(如成立清算组、委托专业机构等)可以实现清算责任的实际履行主体的变化,但原清算责任人并不因此而免除其法律责任。

清算责任可否转嫁给他人承担?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清算责任一般不可直接转嫁给他人承担。清算责任主要针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如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依法设立的清算组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些主体在公司解散后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清算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清算责任具有人身属性和法定性,通常与特定主体的身份和法定职责紧密相关,不能随意转让或委托给他人。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依法被解散时,即使其将股份全部转让,仍需对公司解散前已存在的债务承担清算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清算责任本身不能转移,但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清算活动来实际履行清算责任。比如,股东或董事可以聘请专业的清算服务机构执行具体的清算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自身的清算责任得以免除,他们仍应对清算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及结果负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免除自身的法定清算责任。股东应当严格履行清算义务,尊重并保障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试图规避法定清算责任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追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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