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何时可以进行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许可决定而言,当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不予许可或者撤销、变更、延续许可等决定持有异议,认为上述决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
2.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何时可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但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履行的行为。对于行政不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机关纠正其不作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其中就包括“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2. 同法第六条第(十)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3.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也明确规定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对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进行救济。
当行政机关存在应为而不为的情况,并且这种不作为已经侵犯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何时生效可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与其复议申请期限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自送达相对人时起生效,此时相对人才能知晓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故也即从此时开始计算复议期限。
对于一些需要公告或者附条件、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在公告期满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效力。这种情况下,复议申请期限应从具体行政行为实际生效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等均有相关规定,虽未直接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但通过“送达”、“告知”等程序规定,实际上确认了送达相对人之时为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主要时点。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许可决定的复议应在相对人知悉该行政许可决定且认为此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在法定期限内,即通常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建议在申请行政许可决定复议过程中,应准确把握时效性,并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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