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使用权与外观专利权并存时的权利行使规则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对于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在先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享有在先使用权的主体必须证明其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善意使用相关设计,且后续使用行为未超出原有范围。此外,一旦在先使用者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原设计进行商业利用,则可能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已授权外观专利所有者能否限制在先使用权的行使范围?
在专利法体系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遵循“先申请原则”,即对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后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可能无法对抗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善意使用相同或相似外观设计的在先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表明在先使用权具有法定的合法性,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不受后续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约束。
已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所有者原则上不能无限制地干预在先使用权的行使范围,只能在原有范围内行使自己的专利权。在先使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相同或相似外观设计的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但如果在先使用权人扩大了使用范围或改变了使用方式,超出了原有范围,则可能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总结:已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所有者并不能随意限制在先使用权的行使范围,必须尊重和接受在先使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相同或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法权益。
在先使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存时,尽管在先使用者有权在其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外观设计,但仍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其使用行为不超越原有范围,否则可能面临侵权风险。同时,专利权人与在先使用者之间应尽量通过协商达成许可协议,以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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