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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股份抵押合同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3-22 浏览:0
导读:本解答主要探讨了股份抵押合同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股份质押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的质押权原则上不具有对抗效力。

股份抵押合同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法律体系中,特别是《物权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股份作为特殊的动产,其质押行为必须进行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如果股份抵押(质押)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登记,那么该抵押权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反之,如果股份抵押没有经过法定登记程序,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正常交易取得该股份的所有权或权益,而无须受未公示的质押权约束。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股份抵押的比例有何限制规定?

关于股份抵押的比例限制,主要涉及到《公司法》、《物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股东可以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进行抵押,但并不是所有股份都可以无限制地用于抵押。

1.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此期间,发起人的股份不能用于抵押。

2. 对于上市公司,《证券法》有更具体的规定,例如控股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减持股份的比例受到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可用于抵押的股份比例。

3. 另外,《物权法》第226条对股权质押做出了规定,出质股权的数量、比例虽未明确规定上限,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全部股权都用于质押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及债权人权益,故实践中通常要求出质的股权比例不宜过高,以保持公司经营稳定。

4.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还可以对股东股权质押做出特别约定,如设定一定的比例限制等。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1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条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6条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股份抵押的具体比例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会结合公司性质、运营状况、股东权利保护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加以限制。同时,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特定时期或特定主体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股份抵押权益在股权转让中的效力如何延续?

股份抵押权益在股权转让中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的是抵押权的物权属性以及股权变动对原抵押权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即无论抵押财产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可就该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股权转让的情形下,虽然股东发生了变化,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未改变,相应地,其股权结构中所承载的财产价值(包括已设立抵押的股权)也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只要抵押权人在股权转让前已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了股权抵押登记,且转让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影响抵押权的存续。

即使股权被转让,抵押权人对于该部分股权仍享有抵押权,新的股权持有人应当受到原有抵押权的约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股权以实现其债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股份抵押权益在股权转让中通常能够得到延续,但须满足法定条件并进行合法程序。

股份抵押合同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关键在于该抵押权是否完成了法定的登记手续。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相关权利人在设立和行使股份抵押权时,务必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有效登记,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并避免因未登记导致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发生。

【温馨提示】大律师网法务为您解答了关于“股份抵押合同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疑问,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前往大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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