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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界定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与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3-24 浏览:0
导读:本文旨在明确贪污罪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和具体适用上有一定区别。在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主要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管理、经手公共财物或者对公共事务的决定、处理等权力进行非法占有;而在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更侧重于行为人基于其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

如何界定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与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 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职务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因职务关系而合法拥有或应当行使的对公共财物管理和处置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占有、支配、处分权等。

2. 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含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办理事务的机会,还涵盖因其职务产生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即不论是否直接动用职权,只要其接受财物与其职务有关联,且承诺或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可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受贿罪与贪污罪在犯罪主体上有何区别?

受贿罪与贪污罪虽然同属职务犯罪,但在犯罪主体上存在显著差异。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则更具有特定性,其规定在《刑法》第382条,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罪主要指上述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较广,只要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贿赂即可构成;而贪污罪的主体则特指对国有财产有管理、经营职责的人员,且行为内容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义有何不同?

贪污罪与受贿罪虽然都属于职务犯罪,且均涉及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侵犯的法益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 犯罪主体不同:

- 贪污罪: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他们直接对公共财产进行非法占有。

- 受贿罪:犯罪主体同样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但不限于此,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可构成。

2. 行为方式不同:

- 贪污罪:主要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受贿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核心是对“权”与“利”的交易。

3. 侵犯的法益不同:

-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受贿罪:除了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外,更侧重于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买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以上两条规定清晰地界定了贪污罪与受贿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两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定和处理方式。

贪污罪与受贿罪虽然均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着重于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后者则关注因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此获取财物的行为。准确理解和区分两者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职务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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