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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是哪个部门?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4-16 浏览:0
导读: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特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是哪个部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受理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该机关有复议权;二是上一级行政机关,通常是作为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政府部门。例如,如果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

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主要取决于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级别,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特定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如果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应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该行为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明确了大部分情况下行政复议的管辖机构。

2. 同法第六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赔偿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这一条规定了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需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级别,参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行政复议机关超期未作决定怎么办?

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它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查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超过上述法定期限未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机关超期未作决定,实际上构成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申请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主要取决于原行政机关的级别和类型,既可以是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复议机关,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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