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功则不应久调不决,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若败诉方不履行裁决,胜诉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仲裁的材料】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 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对仲裁申请的处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为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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