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三)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四)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虽然以物抵债是合法的债务清偿方式,但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反悔。
例如,如果以物抵债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此外,如果抵债标的物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那么债权人可能因无法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反悔。然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那么债权人反悔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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