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他人诱骗签订合同并不代表合同必然生效,当事人遭遇欺诈签约后,可通过法定途径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彻底免除自身履约责任,同时追回自身损失。
(一)全面固定维权证据,当事人需要留存聊天记录沟通录音合同文本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完整固定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刻意误导的欺诈证据链,证据完整是顺利维权的基础,无完整证据将无法启动合法维权流程。
(二)在法定时效内申请撤销合同,被诱骗签约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当事人需要在知晓自身被欺诈事实的当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撤销申请,超期未申请会自动丧失撤销权利,原本被诱骗签订的合同会依法认定为有效。
(三)依法追回自身财产损失,合同被成功撤销后,该合同自始至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当事人已经支付的款项、交付的财物,均可依法要求对方全额返还。
(四)涉嫌违法犯罪及时报案,如果对方诱骗签约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违法犯罪,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法条明确了欺诈签约的救济途径,是被诱骗签订合同后合法维权的核心法律依据,保障受欺诈一方的民事权益不受虚假签约行为侵害。
日常民事活动中,并非所有签字确认的合同都具备法律效力,法律明确划定了五种法定签字无效情形,只要符合对应条件,即便当事人已经签字,合同依旧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的合同无效,不具备辨认自身行为能力的主体,无法独立作出有效民事意思表示,其签字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虚假意思表示签字的合同无效,双方恶意串通以虚假名义签订合同,隐藏真实交易目的,此类虚假签字行为对应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签字合同无效,签约双方为谋取私利,串通签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合同整体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签字合同无效,合同内容和签约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论是否自愿签字,均属于无效合同。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签字合同无效,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签字行为不产生合法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很多民众存在签字必须搭配手印合同才有效的错误认知,实际司法认定中,签字和按手印拥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非缺一不可,仅签字未按手印的合同,满足法定条件即可正常生效。
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书,核心生效条件是体现本人真实自愿的签约意思,只要手写签名为本人亲自签署,签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法情形,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仅签字无手印的合同就具备完整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都需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手印仅作为辅助补强证据的方式,用于佐证签名真实性,防止后续出现签名真伪争议,不属于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定必要条件。
针对签字不按手印的情形,可按照对应方式合规处理:
(一)正常履约无需补手续,已经本人自愿签字确认的合同,即便没有按手印,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双方可正常履行合同各项约定,无需额外补按手印或更正合同内容。
(二)自愿补强合同效力,如果双方担心后续出现签名真伪争议,想要加固合同法律效力,可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统一补按手印,完善签约留存凭证,进一步提升合同的司法证据效力。
(三)依法拒绝不合理要求,面对对方以未按手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合理行为,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反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该法条明确签名、盖章、按指印三种方式为独立等效的签约形式,单独完成任意一项即可成立合同,彻底明确了无手印签字合同的合法效力。
综上所述,被诱骗签合同可依法申请撤销,法定五种情形签字合同直接无效,单独签字不按手印合同依然有效。大家签约时需谨慎核对内容,遇到违规合同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