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次结婚又离婚不一定属于诈骗,核心判定标准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表现,正常情感原因导致的多次婚姻变动受法律保护,只有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反复结离婚行为,才会被认定为婚姻诈骗。
一、正常婚恋自由范畴内的多次结离婚不构成诈骗,当事人因感情不合性格差异生活矛盾等正当理由,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无论婚史次数多少,都属于合法民事行为,不会涉及任何刑事犯罪。
二、带有恶意牟利目的的多次结离婚可以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刻意利用婚姻登记流程,短期反复结婚离婚,以彩礼礼金首饰等名义索取他人财物,得手后迅速离婚脱身,持续实施同类行为牟利,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婚姻诈骗的认定不看结离婚次数,只看行为本质,只要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核心目的,单次刻意骗婚也能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多次短期结离婚且频繁索要大额财物,离婚后无合理理由拒不返还财物的行为,会被司法机关重点认定为恶意婚骗,涉案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即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单纯基于个人情感选择多次结婚离婚的行为不违法,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婚姻状态,不受他人干涉和法律惩处。
只要当事人每次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均符合法定条件,不存在虚假登记隐瞒信息重复登记等违规情形,无论婚史次数多少,都属于合法合规的民事行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如果多次结离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就会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一、行为人存在重婚行为,在原有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无论后续是否离婚,均构成重婚罪,属于刑事犯罪。
二、行为人通过伪造证件隐瞒真实信息虚假声明等方式反复办理结离婚登记,属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会被纳入失信名单,面临多项联合惩戒措施。
三、借频繁结离婚恶意索取大额财物,拒不退还的,除构成诈骗犯罪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返还责任,全额返还索取的彩礼及财物,造成对方损失的还需赔偿对应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综上所述,正常情感原因的多次结婚离婚属于合法婚恋自由,不涉及违法犯罪。以牟利为目的反复结离婚索取财物可构成诈骗,违规登记重婚等行为也需担责,民众需恪守法律底线,规范自身婚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