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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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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江苏**工业设备公司与姜堰江**用阀门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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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4号 |
案件类型: |
海事海商案件 |
案由: |
海商人身损害赔偿 |
审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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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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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工业设备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被告姜堰市江**用阀门公司,认为其提供给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的一批法兰铸铁截止阀存在严重缺陷,造成原告派遣的劳务人员在船舶试航过程中由于截止阀崩裂造成蒸汽泄漏,导致原告派遣人员二死四伤的严重后果。通过律师代理上海海事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姜堰江**用阀门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姜堰江**用阀门公司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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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亮点/难点/争议点(原被告之间的认知差异/案件拐点/重要证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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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姜堰江**用阀门公司与新时代的长期供应合同中并没有涉案阀门具体质量标准的书面约定。质量标准如何确定; 2、原告江苏**工业设备公司在安装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过错; 3、原告向相关死伤人员和家属作出赔偿后是否有权向被告追诉。 4、法律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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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委托人对于案件的认知和期待结果(当事人的认知可以与律师办案不同,也是律师阐述法律思维的一个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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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律师的专业代理案件处理结果符合委托人的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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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最终的结果上海海事法院一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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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律师办案思路+对于案件的评述+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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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委托人对于律师的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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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家属对律师/律所的感谢微信截屏,或者感谢信等。 (在实际使用中,当事人姓名及相关信息会被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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