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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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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卫律师自198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诉讼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和商标权纠纷案件。目前执业于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林卫律师曾长期担任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和东方广播电台特约嘉宾为市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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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胜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质量索赔案件

林卫律师 时间:2025-08-11 浏览:60
导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06民初39571号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委......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6民初39571号
  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B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B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补货板材费89,031元;2.令被告赔偿原告补板材运费及相关货代费用20,728.5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台湾公司整修费193,350.36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7月9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20624001号的《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铁管多层板组合家具,其中明确规定铁材家具应符合GB/T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因在验货过程中发现不少问题,被告在2022年9月23日出具保证函明确:一、货物上货柜前应确保油漆及电焊部位的完整,合理包装避免不必要的碰撞,并保持货物的清洁。二、货物必须要按甲方(原告)装柜计划图,如数装载,实际操作中如遇困扰应合理调配。三、所有的板材柜体,均可无需加工更改即可装入配套的铁件之中,顺利装配。若发现板材有被破损或变形的情况,需配合立即免费补料补送台湾。四、所有的产品的零配件必须足数配齐,若发现短配,立即免费补料补送台湾。五、所有在上海验货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均已完全改善,例如:1、吧台抽屉柜中不必要的钻孔。
  2、衣柜里面的活动层板。3、床主书柜因尺寸问题组装不顺。4、书桌桌面下加铁管横杠,以及增加隐形固定螺丝。5、床组铁管零组件送错组合。6、如有缺失,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免费补送缺失产品并承担补送的运费等等。被告提供的货物分别在2022年9月29日、2022年12月22日通过海运出口至台湾,原告已经付清货物全款1,814,232元。原告台湾客户C国际室内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收货后在组装过程中发现不少铁件存在生锈鼓包现象,还发现多层板、柜体有打孔及沟槽错误、零配件缺失等情况,导致部分家具无法组装。C公司将上述发现的情况通过照片和视频方式发给原告,原告在收到上述情况反馈后,也通过与被告的微信群转达了上述情况。被告多次表示负责且要求台湾客户先雇工修理铁材部分,而且愿意就不合格的板材以及缺失的零配件提供免费补货。原告于2023年1月8日与C公司达成协议,同意由C公司在台湾继续组装成品,并对已发现的铁材生锈及鼓包产品立即予以修复。修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铲锈、补土、打磨、喷漆等。C公司所发生的整修费用由原告实报实销;对于铁材、板材不能整修部分,原告承诺一经数量查验确定就立即给予补货,并免费补送台湾。在原告与被告沟通期间,被告突然拒绝免费提供需要补充的板材,不得已原告只得另行采购板材运往台湾。为此,原告支付补货板材费89,031元,支付运费及相关货代费用20,728.55元;C公司花费铁件整修费用为新台币848,400元折合人民币193,350.36元,上述费用合计303,109.91元。原告认为,这些费用损失均系被告提供的不合格产品造成,故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已经足额交货,不存在继续补货的义务。原告诉请要求补货费用以及运费不具有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补货家具网合同、发票清单存在多处矛盾,床头柜不属于被告提供的货物。提货、运输、卸货、组装等义务均属于原告,所有产品均是原告亲自在现场进行清点并验收合格之后才能装柜,不排除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产品无法安装或者丢失等情形。原告该项诉请属于数量上的瑕疵,这是在提货时就可以发现的问题。第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交付的产品存在瑕疵,甚至该瑕疵是由被告造成的。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曾通知被告进行维修,或证明被告拒绝维修的事实,原告主张的维修费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原告主张的维修费过高。案涉货品均是在全部验收合格之后进行装柜的,根据合同约定,70%尾款231,566元在验货合格之后在被告完成装柜之行为、验货时被告负责配合原告验货员现场组装每款产品即视为验收合格,并在原告验货通过后才能装柜出货。通过以上约定以及付款、装柜行为,足以证明被告是完成了全部交货义务,并验收合格。且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及履行过程来看,案涉货物的提货、运输、卸货、组装等行为均属于原告自行负责,因此不能排除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原告从未通知过被告进行维修。验收合格之后装柜,异议期已经过了合理期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于评析部分加以综合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及交货情况
  2022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床、挂架、书桌、衣柜等物品,合同总价1,759,380元,交货日期为2022年8月5日。10%订金175,938元在合同签订后支付(需扣除样品返还费4,770元和2022年6月24日已付的订金50,000元),20%订金351,876元在原告确认被告备好产品相关板材用料后支付,70%尾款1,231,566元在验货合格装柜后付。产品包装方式应符合客人的具体要求、按附页的包装为准作为大货的包装生产,若因包装不良,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被告全部承担。验货时间由原告决定并通知,验货时被告负责配合原告验货员现场组装每款产品,每款产品必须抽检1至3套大货。被告必须负责配合原告所有产品装配完成,如产品不合标准出现质量或装配问题,被告需负责修改或更换直至验收合格为止。被告对合同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保质期一年。因货物在运送过程中造成的碰撞刮伤,被告要免费提供全部补漆材料,若为产品自身结构问题造成原告不能完成组装,被告负责免费更换产品以及配件,运送费用被告承担。
  2022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函》,载明:本公司为避免大货送台湾后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及确保品质,做以下出货保证:一、货物上货柜前应确保油漆及电焊部位的完整,合理包装避免不必要的碰撞,并保持货物的清洁。二、货物必须要按甲方装柜计划图,如数装载,实际操作中如遇困扰应合理调配。
  三、所有的板材柜体,均可无需加工更改即可装入配套的铁件之中,顺利装配。若发现板材有被破损或变形的情况,需配合立即免费补料补送台湾。四、所有的产品的零配件必须足数配齐,若发现短配,立即免费补料补送台湾。五、所有在上海验货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均已完全改善,例如:1、吧台抽屉柜中不必要的钻孔。2、衣柜里面的活动层板。3、床主书柜因尺寸问题组装不顺。
  4、书桌桌面下加铁管横杠,以及增加隐形固定螺丝。5、床组铁管零组件送错组合。6、如有缺失,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免费补送缺失产品并承担补送的运费。六.产品装柜完出厂后属于甲方验收合格,如运输及卸货安装过程中造成的产品损坏,我司会视情况合理配合完成售后。……
  2022年9月29日、12月22日,原告将被告交付的两批案涉合同项下货物出口至台湾。
  二、原告付款情况
  2022年6月24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50,000元;2022年7月12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125,938元;2022年9月14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54,852元;2022年9月17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307,890元;2022年7月21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200,000元;2022年7月21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151,876元;2022年9月18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307,890元;2022年9月26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307,890元;2022年12月19日,原告支付被告货款307,896元。以上合计1,814,232元。
  三、板材补货情况
  2023年1月9日,原告在名为苏州B家具的微信群发送了部分板材照片及视频,并称板材看起来问题也很多。后又陆续发送问题板材图片于群中,并告知被告因板材问题导致现场无法组装。后原告多次在微信群中发送板材补货清单,要求被告根据清单进行板材补货,2023年3月30日,原告在群中询问板材清单的东西何时完成,何时可以送去台湾。被告回复板材黄老板承诺下周完成,配件明天上午拍照。2023年4月11日,被告询问现场确定要补400块大板,光材料就要8万,数量有没有搞错。原告回复,是洞孔没有打到对位不能装,2023年4月12日,原告在微信群中询问被告补货清单里的板材和钢架什么时候能整理好,并告知补微信明年的运费都是由被告承担,体积重量的资料尽快提供,原告要算运费和货代费。被告在群中确认板材是否按原告之前发送的清单配置,原告回复是的,并询问最快何时可以做好。
  被告回复最快10天,最慢12天。2023年5月6日,原告告知被告,补货已完工,舱位已订,8号就要装柜,要求被告告知装柜联系人电话。2023年5月7日,原告在微信群中要求被告于下午三点半前明确第二天是否能安排装柜并保证柜子顺利拖走,被告称板材厂要求支付10万元才能装车,原告表示根据相关责任应由被告自己承担。后被告要求原告说一个真心实意解决问题的价格,不然不会支付板材厂的10万元。原告则称船已取消,因被告失信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2023年5月11日,原告与案外人南通涵睿家居有限公司签订《家具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涵睿公司购买板材,金额合计89,032元。该合同所附板材清单与原告于微信群中发送板材清单一致。2023年5月8日,原告支付涵睿公司货款89,031元。
  2023年5月11日,原告通过锦程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将上述板材代理出口至台湾,2023年5月23日,锦程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金额为19,978.55元,2023年6月5日,锦程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代理港杂费发票,金额为750元。以上合计20,728.55元。
  三、生锈铁架整修情况
  2023年1月3日,原告在名为苏州B家具的微信群中发送铁架照片,并告知被告在货物组装中发现大量生锈鼓包现象,建议找台湾的铁匠、油漆工进行打磨、补土、喷漆,费用实报实销由被告承担。被告询问维修需要费用情况,原告回复东西还未全拆,但已经配了9加仑的油漆,台湾的油漆工一天的工资是3000-3500台币,一天会用到3-5个人工,工作内容是生锈部分铲除、打磨、补土、喷漆。被告要求原告提前告知具体价格,原告表示目前是边拆边做,等全拆了以后才有全部的价钱。所以是实报实销,最后都会有发票的。被告让原告先安装,然后整体做补漆。原告回复具体安排要看客户这边,瑕疵补漆的费用肯定要被告承担的。
  后原告在微信群中多次发送铁架生锈、鼓包情况照片,并发送整修的照片及视频。
  另查明,2023年1月9日,案外人C国际室内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洋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成公司”)签订《整修工程合同》,约定因C公司自大陆进口至的铁管、多层板组合家具产品出现铁材生锈、鼓包、油漆脱落及板材破损现象,由洋成公司承包负责派工铁材整修,修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铲锈、补土、打磨、喷漆等工作,及所需材料,最终整体修缮品质,以终端客户验收完毕为准。计费方式为月结,以洋成公司所开统一发票金额为准。
  2023年1月17日,洋成公司向C公司开具金额为新台币8,400元的发票;2023年3月1日,洋成公司分别向C公司开具金额为新台币169,575元、155,400元的发票;2023年3月31日,洋成公司分别向C公司开具金额为新台币134,925元、184,800元的发票;2023年5月11日,洋成公司向C公司开具金额为新台币195,300元的发票。以上发票品名均为铁件工程,合计金额新台币848,400元。
  2023年8月1日,原告向C公司汇款人民币193,350.36元。
  四、原、被告后续交涉情况
  2023年5月7日,原告在微信群内称铁件、板材现场因不良品错误拼凑操作人工费用不计,所缺零件至台湾运费人民币308元。补件4托板材,货柜加税金预估人民币19,000元。至3月底钣金烤漆整修实际发生费用新台币622,000元,人民币140,406元,烤漆不锈4月份的工钱预估还有近2万元人民币还没来申请,上次承诺出货4月11日,台湾交货违约金新台币2万/日,预估5月14日货柜到台湾,共人民币150,000元。并表示为避免损失违约金扩大,被告需依照承诺明天赶紧上柜子,把板材送台湾。
  要求被告尽快商量如何解决。被告则表示,如果是这个金额,没有办法解决。后续被告要求原告给一个真心实意价解决问题,原告则表示,如果被告想用板材将钢材维修费用抹掉,原告不会同意。
  2023年5月11日,被告在微信群中表示,被告认为需要看一下现场,如果是被告工厂生产的错误产生的售后,被告工厂愿意承担全部的费用。如果不是,由原告承担。原告则称,订单从1月至3月都返工完成了,也同步了新返工结果给被告,铁件部分已经整理完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均确认被告提供的案涉合同项下货物已经交付原告,并出口至台湾,原告已向被告付清货物全款。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
  关于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合同虽约定,货款尾款在验货合格装柜后付,原告已付清了尾款。
  但案涉货物所涉质量瑕疵需要在收货后、组装使用一段时间才能显现,无法在交货验收时予以查验。故原告在收货时的验收应视为初步验收,并不免除被告对发货后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亦无法阻却原告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限内对案涉货物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案涉货物系2022年9月29日、2022年12月22日分批次出口台湾,原告台湾客户C公司收到全部货物后再行组装。
  2023年1月起,原告即在微信群中向被告反映,收到的货物存在铁件生锈、鼓包,板材打孔及沟槽错误等问题,导致部分家具无法组装,铁件需要整修,并将相关问题板材图片、生锈铁架图片发在微信群中。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向被告提出了质量异议。其次,自原告提出质量异议起,至2023年5月11日前长达数月的沟通中,被告并未提出板材无法组装系因原告或C公司操作不当导致,亦未表示案涉铁架生锈系基于原告或C公司运输、保管不当导致。相反,原告多次于微信群内发送需补货清单,要求被告按清单进行补货并承担补货的运费,被告表示会配合解决,并于2023年5月称已按补货清单订制了板材。原告在微信群中要求对铁件进行整修,将铁件整修的方法及整修费用标准在微信群中告知被告,要求被告实报实销后,被告未予反对,而是要求原告先进行组装。原告陆续将铁件整修的视频、图片发至微信群中,被告亦未提出异议。被告在2023年5月11日时才提出要到台湾查看货物情况,已过合理期限。结合上述情况,本院对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予以确信。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必须负责配合原告所有产品装配完成,如产品不合标准出现质量或装配问题,被告需负责修改或更换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因货物在运送过程中造成的碰撞刮伤,被告要免费提供全部补漆材料,若为产品自身结构问题造成原告不能完成组装,被告负责免费更换产品以及配件,运送费用被告承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就不符合质量或装配要求的板材,被告应重新提供。
  本案中,被告虽称已经订制了补货板材,但在原告要求提货时被告并未同意,而是要求原告先出证明,在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提下,被告未在原告提示的期限前同意原告提货,显属违约。原告为履行与下家的合同义务,另行采购相应板材出口至台湾,支付的货款及运费、货代费属于原告损失,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另行向涵睿公司采购补货板材支出费用为89,301元,并支付补货板材运费、货代费合计20,728.55元,被告应予赔偿。至于铁架整修费用,因被告提供货物中的铁架生锈,且尚在质保期内,原告为此支付的整修费用193,350.36元亦属于原告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被告虽称原告主张的整修费用过高,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B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板材费89,031元;二、被告苏州B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运费及货代费合计20,728.55元;
  三、被告苏州B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整修费193,350.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7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苏州B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
  人民陪审员马*
  人民陪审员孙**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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