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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在非法征用后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4-03-29 12:48:02 浏览:0
  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在非法征用后会变得复杂。非法征用是指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的土地征收,这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主要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非法行为的纠正。

土地使用权在非法征用后的界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土地使用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权利。非法征用土地,首先,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如果土地被非法征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仍应被视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其权益应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有权要求停止非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获得相应的赔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规定了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以及请求损害赔偿

国家对非法征地后土地权属有何规定?

非法征地是指未经合法程序和手续,擅自占用或征收他人土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一旦发生非法征地,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权属并未因非法行为而改变,土地权利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依法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经依法登记,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这些法律规定都强调了土地权属的法律保护,以及对非法征地的严格限制和处罚措施。如果遇到非法征地的情况,土地权利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寻求法律救济。

非法征地后权益归属何方?

非法征地是指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的土地征收行为,这通常涉及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征地,其权益归属问题较为复杂,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土地被非法征收,原土地所有者仍然享有土地权益,因为非法的征收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在被确认为非法征地后,政府应当恢复原状,即归还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并可能需要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同时,如果非法征地后土地已被转手或用于建设,那么涉及到的第三方权益也需要考虑。根据《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或使用了非法征收土地的权益,但这种权益的保护程度和具体处理方式会因个案情况而异,一般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和条件,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土地征收行为都被视为非法。例如,第47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该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对非法征地行为的起诉。非法征地后的权益归属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通常原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应得到保护,但也要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善意第三方权益。

对于非法征用土地的情况,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应遵循法律的规定,保护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机关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避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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