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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怎么履行?

发布时间:2018-11-08 23:42:46 浏览:0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针对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怎么履行的问题,大律师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怎么履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故承租人可以就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可要求与被拆迁人就安置房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1.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承租人的义务

  (1)履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义务;

  (2)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3)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拆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4)其他应当由承租人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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