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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江苏省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2-14 10:40:33 浏览:0
  盗窃他人非法财物的,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盗窃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江苏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江苏省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欢迎阅读了解。

江苏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根据盗窃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3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1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4)盗窃数额达6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5)盗窃数额达8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力口情节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

  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6)盗窃数额达8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7)盗窃数额达48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接近数额较大、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配置刑罚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4)流窜盗窃作案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3)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江苏省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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