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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渎职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8-01-16 16:41:56 浏览:0
  在新农村建设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作为村级自治组织的管理者,在其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由于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一般情况下他们不能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这几年来,关于村干部渎职罪案例及现象,层出不穷,村干部渎职的行为日趋普遍,由渎职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因此,对于其进行规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在新农村建设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作为村级自治组织的管理者,在其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由于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一般情况下他们不能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但是,村干部渎职罪案例屡见不鲜,由于我国的行政组织只是设立到乡镇一级,而目前对于整个农村的管理还较多的依赖着村干部的配合。村干部所行使的职能里有一部分是有国家权力授权的,因此对于村干部来讲,当其代表着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职权,就会有滥用的可能。

  这几年来,关于村干部渎职罪案例及现象,层出不穷,村干部渎职的行为日趋普遍,由渎职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因此,对于其进行规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村干部渎职犯罪案例之一:余乾寿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情概述:村委会主任通过决定村安置房代建企业收受巨额财物,通过工资及各种补贴形式非法侵吞村集体资金。在时任永嘉瓯北镇新桥村主任余乾寿的帮助下,浙江昌泰房地产公司和永嘉和田房地产公司取得该村安置房的代建权。余乾寿伪造虚假合作协议,在没有出资以及没有参与经营的情况下,收取上述公司的空股“分红”2千多万元。

  在新桥大厦以及新桥商贸大厦的工程项目招标期间,余乾寿又收取建筑承包商好处费400万元。并要求王启政、杨金龙以成本价40万元价格将安置房出卖给由他介绍过来的村干部。同时,余乾寿和其他村两委成员,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连续四年以发放通讯费、交通费、补贴等方式非法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余乾寿从中分得6万元。

  永嘉法院认为,余乾寿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伙同他人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余乾寿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村干部渎职犯罪案例之三:潘孝锦、潘孝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案情概述:村委会副主任通过决定村返回地建筑工程承包商收受巨额财物。2004年--2009年,时任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村副主任的潘孝锦,利用担任旧村改造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职权便利,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好处费490万元。

  2007年潘孝锦以薛飞銮等11建房户的审批手续伪造村委会和其印章为由拒绝上报。事后在潘小楷、潘孝春的说情下,予以上报并获取审批。事后潘小楷、潘孝春将上述建设项目承建权予以转让,并分给潘孝锦40万元。

  瑞安法院以潘孝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潘孝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村干部渎职犯罪案例之三:林少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案

  案情概述:村民委员会主任虚报、多报费用,将村集体资金挪为己用。2009年至2010年,时任乐清市翁垟街道双望村主任林少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多报、伪造发票等手段,侵占村集体资金10余万元。同时,林少明还两次将村集体资金2.4万元挪为己用。

  乐清市法院以被告人林少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追缴林少明所有违法所得。

  村干部渎职犯罪案例之四:陈永汉贪污罪案

  案情概述:村委会委员协助政府征地时,骗取征地补偿款及留地面积。2012年10月至11月间,陈永汉在担任文成县大峃镇大发垟村委会委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重复丈量、虚报面积等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留地面积合计价值39万余元。

  同年11月份,在变电所征地数据核对过程中,陈永汉伙同张汉斌利用职务便利,将原属该村第三生产队集体所有的350平方米土地转移给陈永汉,并通过亲属领取了征地补偿款30345元和留用土地52.5平方米。

  文成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永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该案上诉至市中院,经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村干部渎职犯罪案例之五:陈宗光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情概述: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出售村集体土地,收受巨额财物。2006年至2007年间,万良华为收购平阳县万全镇宋埠上陈村集体土地用于开办工厂,找时任该村书记的陈宗光帮忙。陈宗光伙同其他村干部陈宗义、陈宗弟、戴成昆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万良华成功收购上述土地。事后,陈宗光等人收受万良华好处费137万元。

  2007年,林松鸽等人在陈宗光等村干部帮助下,挤掉其他竞标人,成功中标“老人公寓”工程项目。事后,陈宗光等村干部收受林松鸽等人好处费38万元。

  平阳法院审理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陈宗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陈宗义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陈宗弟有期徒刑五年;戴成昆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知识扩展

  1.渎职和失职的有什么区别?

  答: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玩忽职守与渎职有什么区别?

  答:它们的区别是同一个犯罪结果,适用的罪名不同: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冷漠,视工作为儿戏造成的犯罪。渎职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职业所在造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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