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帐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转移财产有时和隐藏财产有相似之处,一方私自将财产转移至他处,往往去向也不会告知配偶,这也可以说是一种隐藏。所不同之处是,一般的隐藏是配偶根本不知道有该项财产的存在,而转移,则是双方均明知该项财产存在,只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转走以达到脱离另一方掌控的目的。转移的财产即使不知道去处,必要时也可以根据财产最初存在的证据直接判决分割,而不论去向,而隐藏的财产,由于一方根本无从得知,也就谈不上分割。
相对于隐藏财产,转移财产的方法根据财产形态的不同方法更多样,因此笔者根据财产形态就典型的转移行为作一列举:
1、转移夫妻共有房产、公司股权
房屋为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移的,从转移的定义看,是财产的归属并不发生变化,只是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移出。而房屋是不动产,不能移动。但是笔者认为仍然存在转移房产的行为,即表面上,产权人将房屋以赠与甚至“买卖”的方式转让给了第三人,但该第三人实际上却是产权人的亲友或事先串通好的人,目的是将房屋从产权人名下暂时转移走,待将来离婚后再返还或以第三人的名义出售后,售房款再私下交给原产权人。这种转移房产的特点,一是转让的无偿性,即要么是明确的无偿赠与行为,要么是没有发生实际售房款交易的虚假买卖行为;二是房屋或房屋的价值最终会以隐蔽的方式回到原产权人手中。
有些人为了达到转移房产、规避法律的目的,甚至将房屋多次转让,即多个受让人均系恶意串通者,这样当事人想要追回房屋非常困难,面临着要起诉多个受让人,打多个合同无效的官司,维权路十分艰辛。笔者见过转让次数最多的案件房屋被转让三次,三个受让人均与原产权人恶意串通,受害人曾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理,但公安部门拒绝立案,受害人无奈向法院起诉多个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耗时三年才了结,最终法院认定了原产权人与三受让人之间确实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转移公司股权和转移房产很类似,股权体现为一种价值,其财产价值是通过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收益、负债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与其它动产和不动产相比,它无法移动,它的转让是以工商登记变更为形式的。因此转移股权也和转移房屋一样,往往以无偿赠与或虚假买卖的方式转移至恶意串通者名下。具体的转移方式有时是仅通过股东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转移,有时原股东真的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股权转让至受让人名下,但总之股权或股权价值最终会回到原股东手中。
由于当事人往往对于股权价值如何计算并不清晰,现实生活中也有为了逃避分割公司股权,在离婚诉讼前将公司固定资金等转移他处的,但只要公司还保留有完整的财务账目,可以进行审计和评估,不影响对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离婚诉讼中保全公司的账目比保全公司的实际资产更为重要。
2、转移夫妻共有存款、理财产品、股票等有价证券
转移夫妻共有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手法基本一致。对存款,虽然性质是夫妻共同的,但银行账户一般都是开立在个人名下,所以持卡人将存款转移走非常容易,在原告起诉前,往往会将存款取得只剩很少的余额,或干脆销户。转移的方法,有时持卡人直接将存款以转账或汇款的方式转入自己其它的帐户或亲人账户,这种情况下,通过银行仍然能够查询出存款的去向。而更多的持卡人是通过取现的方式转移存款,由于货币是种类物,一旦取现处理,另一方即使查到了持卡人取现的记录,也难以知道存款的去向。
股票、基金、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和存款非常相似,转移的手法也基本相同,都可以舍弃利息、分红或收益提前取出。
3、转移其他动产
其他动产如汽车、家电、贵重物品等,最易被转移,因动产的特点就是好移动。最常见的转移动产的情况,就是家电、汽车、贵重首饰等被转移。如一方趁另一方不在家或分居的便利将家电转移他处,庭审时却不承认家电的存在等。
(三)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给他人[ 同前注1。]。这里的变卖,笔者认为是真实的买卖,即受让人一般是善意第三人,对出售人与配偶存在离婚纠纷及未征得配偶同意变卖财产并不知情,且大部分情况下是以市场价购买。对于将财产卖给恶意串通者的情况,笔者认为其本质是转移财产,因为并没有真实的交易过程,财产有时甚至仍掌握在原所有权人手中,受让人也不会真地向出售人转移价款。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售人存在利害关系,还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追回财产。而真正的变卖,根据《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配偶很难追回原财产。
房屋、公司股权、汽车甚至家电等诸多夫妻共同财产,均有可能被变卖,变卖这种方式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妨害行为,究其原因,是价款比较容易控制和隐藏,变卖之后,原来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就可以达到控制财产的目的,诉讼中往往拒不告知价款的去处,或编造理由声称钱已花光或还债。
(四)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毁损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相对于上述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不多,但也偶有发生。比如打砸家电、毁坏拆卸房屋装修等。
(五)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伪造债务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并将所涉共同财产据为己有。
1、伪造的债务的特点
伪造债务是一种常见的妨害行为,对于非举债方配偶的财产权是一种极大的损害。但毕竟伪造的债务不同于真实的债务,它们往往有一些共同特点:
(1)欠条和借款合同等文书上往往只有举债方的个人签名。
因为债务系伪造,并没有婚姻双方的合意,所以欠条及借款合同上一般不会有另一方的签名。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笔者曾见过一个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将大部分财产约定成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女方称自己从未签过这样一个文书。后女方回忆曾让男方的妹妹帮助打房屋官司,并给其妹写过两张自己签名字及日期的纸条,用于其妹上填授权委托书内容,后其中一张上方实际被填写为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由此可见,即使文书上书写有二人的签名,也要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现实生活中伪造债务的手段是各式各样的。
(2)没有款项往来的客观凭证。
一般真的存在借款行为的,往往有银行转帐、汇款或者取款凭证,这些凭证是由银行为客户出具,时间也在离婚之前一段时间发生,不易造假。而假的借款就很难有这些客观凭证支持,伪造债务的一方往往提交不出来。
(3)债权人与债务人往往有利害关系。
因为债务系伪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是恶意串通好的,因此,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属或朋友,如举债方的父母等,因为一般人也不愿意承担如此的风险。
(4)没有借款用途的客观凭证
凡真实的借款必有用处,所以借款人往往也能提供出借款的用途。比如用于买房、买车或交学费等,有些借款,是由债权人直接为债务人划帐消费,可以清晰地看到借款用途。如父母借款给儿女买房的,有的是父母的银行卡直接转帐至房屋开发商的银行账户,从相关银行票据上可以看到清晰的路径,房屋开发商的名字也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完全一致,借款时间也与事件发生时间(如购房、购车时间)相附。而虚假的借款却很难做到这一点,债务人很难提供客观的用途凭证。
(5)抵销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明显
有些债务,存在明显的抵销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目的是让另一方分不到财产甚至还要共同承担债务。比如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诉讼。一对夫妇在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股份,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经营公司,后发生矛盾,女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对未分割的男方名下公司股份依法分割。诉讼中才发现,男方早在双方发生矛盾之时,也就是女方起诉之前,与先前的婚外情人所在的公司伪造了壹亿两仟万元的巨额债务,并以自己名下的全部公司股份进行了质押。很显然,男方的意图是抵销夫妻共有股份的价值,一旦法官判决女方成为新股东,在实际执行判决之前,男方就可以与质押权人串通,以无力偿债为由将股份转给质押权人。即使法官判决女方仅享有股权折价,股权的评估价值也往往会因为借款及质押的存在而受到负面影响,从而使女方获得的折价低于股权实际价值。象这种伪造的债务,除了从发生时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债务非常巨大却无款项转移的银行凭证等客观方面去考察其虚假性外,债务人明显的抵销共同财产的意图,也是法官在认定债务时要考虑的。
伪造的债务还有一些其它的特点,比如债权人一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等。
2、伪造债务的特殊方式——虚假诉讼
除了以欠条或借款合同伪造债务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伪造债务方法,即恶意的虚假诉讼,以出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方式伪造债务。这种方法一段时间内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社会效果极为恶劣。具体的程序是,在离婚纠纷之前,打算离婚的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由他人作为原告,起诉该方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经审查后往往很快出具判决书,判决该方偿还他人债务,有时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在离婚案件时,该方就会将这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要求认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该法律文书系同级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案的法官无权推翻,也不能否认债务的真实性。但是,这种债务往往也具有上述伪造债务的特点,所以经验丰富的离婚案件法官遇到这种情况会感到十分棘手。
(六)其它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
新《婚姻法》明确的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人民法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然而应注意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为有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共有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虽然有一些方式可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旦被对方发现,对方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转移财产的一方可能会面对少分甚至净身出户的情况。若您有这方面的疑惑,欢迎您在线咨询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