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秦XX和李XX是一对再婚几十年的老夫妻。秦XX再婚前无子女。李XX再婚前育有一子小钱,再婚后未生育其他子女。XXXX年,秦XX的祖宅被征收,因行动不便,秦XX便委托李XX的儿子小X去领取了征收补偿180万元。小X领取补偿款后交给了李XX。一个月后,秦XX找李XX要钱时,发现李XX处只剩下120万元,对于另外60万元的去向,李XX开始支支吾吾,后来一口咬定是自己花掉了。因小X平时不仅嗜赌如命,而且赌资巨大,故此,秦XX怀疑那60万元是被小X赌博输掉了,于是多次要求李XX将剩下的120万元交给自己保管,李XX不肯,于是,秦XX一纸诉状将李大妈告至法庭,以李大妈有隐藏、转移征收补偿款为由,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18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秦XX的请求,依法对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割。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是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本案中,征收补偿款180万元,属于秦XX和李XX的夫妻共同财产,李XX既未能合理说明60万元征收补偿款的去向,又不肯将剩余的120万元交给秦XX保管,存在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依照上述规定,判令对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
延伸阅读: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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