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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引发纠纷?

发布时间:2024-02-04 16:38:40 浏览:0
  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确实有可能引发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工程质量责任归属、维修整改义务、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都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引发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如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返工。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或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甚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赔偿损失。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极有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应否纳入工程纠纷处理?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应当纳入工程纠纷处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完成工程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如果实际交付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即构成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修复、重做、赔偿损失等。

这种情况下,工程质量纠纷属于典型的合同履行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建筑法》第七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在处理此类工程纠纷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发现的质量问题,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实容易引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各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同时加强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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