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是指解决东道国与在其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之间有关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国际投资仲裁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是其具有适用国际公法较多的特点。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唯一适用的国际公法是1958年6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普通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遵循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选择法律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对适用法律进行约定,则将通过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国际投资仲裁适用的法律较为复杂。
国际投资仲裁是指解决东道国与在其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之间有关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
本期大
律师网小编将为您解答国际投资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国际投资仲裁的特点:
1.法律制度的特点
国际投资仲裁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是其具有适用国际公法较多的特点。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唯一适用的国际公法是1958年6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的法律大多都是国际公约以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以国际公约为例,国际投资仲裁中最普遍适用的有1966年签订的ICSID公约、1991年签订的ECT条约、1992年签订的NAFTA协定、2007年签订的《里斯本条约》等。此外,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应当考虑仲裁地法律的适用;而国际投资仲裁中,由于仲裁庭是由ICSID等专门机构所设立,一般不适用仲裁地的法律。
2.适用法律的特点
普通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遵循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选择法律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对适用法律进行约定,则将通过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国际投资仲裁适用的法律较为复杂。
投资者可以在与东道国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加入“稳定条款”,以保障其自身权利。所谓“稳定条款”,是指东道国作出承诺,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受到不利影响的条款。尽管国际仲裁庭对“稳定条款”的效力看法不一,但此类“稳定条款”无疑为投资者在投资争议发生后进行违约索赔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投资协议中加入此类“稳定条款”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可取的尝试。
3.管辖权的特点
国际投资仲裁的另一特点是管辖权争议较多。在普通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依据所签订合同中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一般涉及到仲裁庭管辖权的问题较少,即使有所涉及,相关争议焦点也集中在仲裁条款的非签字方是否受仲裁协议管辖等问题上。
如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新的债务人是否受原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又如在同一公司集团内部的非签字方公司如在其他成员公司所签合同中进行了实质性的参与,是否可以导致仲裁条款的管辖权范围扩大;再如与合同履行有关联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是否可以参加仲裁程序等。
4.仲裁庭组成的特点
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也与普通国际商事仲裁存在显著差异。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存在时间较长,案件数量较多,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各大仲裁机构均有许多经验丰富、精通不同专业领域的仲裁员。这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提供了许多选择的空间。与之不同的是,国际投资仲裁存在着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存在时间较短,具有经验的仲裁员较少;其次,国际投资仲裁中,各案件的政治考虑因素较多;再次,国际投资仲裁主要涉及到的是国际公法领域,而对该领域有研究的学者较少。
5.案件管理的特点
国际投资仲裁较为正式,审理时间则相对较长。国际投资仲裁的形式较为正式和审理时间较长的特点是由其自身的案件性质所决定的。由于国际投资仲裁的一方主体为国家,基于保密性等原因,国家一般不愿意将
案件委托给律师处理,而是由国家外交部等政府机构直接参与国际投资仲裁中。国家机构对于案件的直接参与使得国际投资仲裁的时间跨度变长,同时也增加了国际投资仲裁的正式性。
国际投资仲裁中,国家往往会以证据是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出示并提供证据。对于国际仲裁的证据取得,《国际律师协会证据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6.透明度的特点
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保密性也与国际商事仲裁截然不同。一般而言,国际商事仲裁追求的是对于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案件事实的高度保密;而国际投资仲裁则更关注公开、透明度。国际投资仲裁中,保持一定的公开、透明度有显著的积极意义。
以上就是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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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