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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18-08-27 17:41:15 浏览:0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那么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一、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世界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合同法律价值相近的规范。原因有:

  1.任何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

  2.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传统纸制书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

  3.确定数据电文的传统书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于纸质媒介上并且在其后未经改变的信息。

  二、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定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电子合同正是由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电子合同因此就赋予了具有证据的效力。

  三、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

  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1)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2)打印出来。我国的做法是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电子合同认定效力需注意的

  1.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

  2.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

  3.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否则该打印稿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

电子合同在诉讼中能否完全等同于书面合同

  法院审案依据的是证据,电子合同的形式有效,并不一定有证据效力或证明力,合同形式效力和证据效力不能完全等同。这主要是因为电子文件或数据电文本身具有易修改删除而不易被发现等特点,尽管电子合同是一种书面合同,但是在证据上并不能够等同于书面。

  具体地说,电子文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是认证问题,即将电子文本与发件人联系起来(文本归属问题),表明他认可该内容,愿意对该文件负责;第二是原件问题,大家知道,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于是问题就来了,即使能够联系起来,如何能够证明,现在你提交给法院的文本就是当初我发给你的或者是我们两个达成的协议文本?

  在传统的书面环境下,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签名盖章实现的;第二个问题是通过保存原件实现的。

  在电子环境下,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电子签名实现,而第二个问题则通过加密、第三方传输存储等技术手段实现。

  应当说,我国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其有关电子证据效力的规则还没有确立起来,这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推行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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