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期间能否保证饮食供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不得虐待或者侮辱。这意味着在拘传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被提供必要的食物和饮水,以确保其基本生存权不受侵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或者法院的决定书,并且应当通知被拘传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是否规定拘传期间应提供饮食服务?
刑事诉讼法中,对被拘传人的权利和待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传期间,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表明,法律确实要求在拘传期间为被拘传人提供饮食服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保障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仅需要保障他们的饮食,还需要确保他们有必要的休息时间,这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也是执法机关必须遵守的义务。
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并保障人权,即使在拘传期间,也必须确保被拘传人的饮食供给和其他基本生活需求。这是我国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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