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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犯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8-01-06 17:11:02 浏览:0
  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彭尔明偷税案 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尔明被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涉案的马树全、陈福全、彭聪麟、吕淑芬4名被告人被分别以偷税、隐匿以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罪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处罚金;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犯偷税罪,被判处罚金1400万元。
  在经济犯罪中,单位也会成为犯罪主体。在下文,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一篇单位经济犯罪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收获。

  四川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彭尔明偷税案

  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尔明被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涉案的马树全、陈福全、彭聪麟、吕淑芬4名被告人被分别以偷税、隐匿以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罪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处罚金;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犯偷税罪,被判处罚金14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登记注册,2000年至2001年11月刘建伟(另案处理)任法定代表人时,该公司建立了两套账,编号为1号账和2号账,对客户购货不需要正式税票或购物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收支纳入2号账做账,对客户需要正式税务发票或其他正常收入、支出等纳入1号账做账,两套账相互独立,合并为公司的实际账目。1号账用于申报纳税,2号账作公司内部使用,不申报纳税,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2001年12月彭尔明任法定代表人后,继续沿用两套账。根据司法鉴定,艺精芒硝公司2000年至2004年12月累计少计收入4600多万元(含税),累计少缴各种税款710多万元。

  2005年12月,在被告人彭聪麟的安排下,马树全将艺精芒硝公司2号账的会计资料转移到其车上,马先后将会计资料分别转移多次于藏匿。2006年2月,上述会计资料被烧毁,马树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艺精芒硝公司采取少列收入,建账外账的手段,少缴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彭尔明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意公司财务人员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单位经济犯罪案例,若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大律师网咨询律师。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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