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应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职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公司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相关知识链接:
公安机关管辖的12种涉税类经济犯罪案件
1、偷税案(第201条)
2、抗税案(第202条)
3、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4、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12、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经济犯罪中的挪用资金罪由谁立案管辖,挪用资金罪的管辖主体是谁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