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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哪个部门负责假释的批准程序?

发布时间:2024-03-06 14:23:56 浏览:0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假释的批准程序并非由单一部门独立决定,而是通过法院、监狱机关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等多部门协同完成。

哪个部门负责假释的批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需要由执行机关(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建议,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定。这意味着,假释的最终批准权在于人民法院。

同时,罪犯被假释后,其行为监督与矫正工作则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这也是假释批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假释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并遵守相关规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哪个机构对犯人是否符合假释条件作出判断?

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犯人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的判断并非由单一机构作出,而是由多个机关相互配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

首先,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负责对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和教育改造,并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提出假释建议。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其次,人民法院是最终裁定假释申请的权力机关。监狱等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需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假释的裁定。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整个过程中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假释程序合法公正,防止权力滥用或枉法裁判。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对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

假释裁决的权力机构是哪个?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假释裁决的权力机构主要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其确有悔改表现,并且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考虑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具体流程是,监狱在认为罪犯符合假释条件时,应当向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然后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准予假释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对假释案件具有法律监督权。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条件的,监狱可以提请假释。监狱提请假释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前,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至四百五十四条,对假释的审理程序和决定机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假释的批准程序涉及到监狱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等多个部门的合作与配合。监狱管理机关负责初步审查和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假释的最终批准权,而社区矫正机构则承担着假释人员出狱后的矫正监管职责,共同保障了我国假释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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