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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合同纠纷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8-05-15 17:03:52 浏览:0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在用人公司上班工作时,是有可能引发劳动合同纠纷的,那么一旦引发了劳动合同纠纷,大家是不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如果大家不知道的话,大律师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合同纠纷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举案说法。


  案例

  今年3月份,市民张小姐加入了某旅行社的旅行团到外地旅行,结果旅行社提供的巴士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张小姐面部受伤。虽然经过治疗,但她的脸上还是留下一道伤疤。从事销售工作的张小姐心里受到很大的伤害,总觉得自己会被别人歧视,再也无法过平静的生活。张小姐想向法院主张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旅行社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张小姐来到了县律师事务所,咨询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

  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律师认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将旅行合同列为有名合同进行具体详细的规范,对在此种情况下,旅行者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也无明确法律规定。因而一般司法实践中,均是依照《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一般不判旅行社承担精神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在旅行社违约造成旅行者严重精神损害时,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不能给予充分的保护。袁律师表示,根据本案的情况,张小姐可以选择合同违约责任或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选择合同违约责任,张小姐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选择侵权责任赔偿,张小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违约责任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所以选择合同违约责任是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相关法律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于合同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事实上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合同的目的是以达到精神娱乐,而因违约使一方当事人这一合同目的落空;另一种是合同的标的物(非标的)本身包含一定的精神要素,违约造成了标的物的损毁造成当事人精神的损害或者是合同的违约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一般存在于加害给付中)而引起的精神损害。对于第二种也就是合同标的本身并非精神要素性质的精神损害。对于这两种不同情况,因合同的信赖利益本身的不同,其是否构成《合同法》第113条之损失是不同。

  对于第一种精神损害,因合同本身即以达到精神的娱悦为目的,如旅游合同,合同的信赖利益本身即精神利益,因一方的违约,这种精神的娱悦即无法满足。损害分为积极的损害与消极的损害,前者即为现有利益的减损,后者即为可得利益的丧失。这种精神娱悦的无法满足即属于后者,是一种可得利益的丧失,当然属于精神损害。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目的说,理所当然,这种情况下的精神损害属于《合同法》第113条所含的损失。

  对于第二种,即标的本身并非精神性质,而是因为对标的物的毁损或者加害给付等原因造成了精神损害,在此并非《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之损失。其原因在于,此种合同之目的并非精神性的,其不属于合同信赖利益本身。当然这种解释确实过于勉强,很难成立。但我们需要注意是,《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之后段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限制。事实上,对于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限制,作者认为其属于信赖利益原则的当然延伸。对于非违约方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违约方是无法在违约时预见的,违约方无从知道对方对合同的标的物本身具有特殊的精神利益,但如果对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了,那么就另当别论,不过其依旧非《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这可赔损失。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所有关于举案说法:合同纠纷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资料整理。大家可以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以及对案例的分析理解。对求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内容更加清楚。更多法律知识尽在大律师网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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