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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要交给哪个部门?

发布时间:2018-07-09 14:45:43 浏览:0
  发生交通事故时候交警部门会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认定,然后对双方当事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大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话可以提出复核申请。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要交给哪个部门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详细的知识解答,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要交给哪个部门?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要交给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林XX 男 XX岁 XXXXX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 XX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

  被申请人:陈XX 男 XX岁 XX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XXX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X时许,申请人驾驶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XX省XX开往XX方向,途径XX国道线XX县XX镇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XXXX年X月XX日X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XXXX年X月XX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09]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要交给哪个部门”的全部内容,复核申请书要交给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服务,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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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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